第 7 條
動員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之人事、史政、財產管理、後勤與政戰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動員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三、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四、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五、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印信、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立法院、監察院與本署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七、本署法令與相關法制業務之研審、整理及諮詢。
八、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紀調查、軍司法聯繫、官兵權益保障、訴願、國家賠償案件之督導及執行。
九、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法治教育、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因公涉訟輔助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