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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 108年12月04日)
第 13 條
軍官之敘任,以合於第四條各款之一或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士官之敘任,以合於第五條各款之一者,得依官額或補充上之需要,核敘相當官階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