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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 108年12月04日)
第 15-1 條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