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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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 108年12月04日)
第 15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