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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 108年12月04日)
第 16 條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