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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 108年12月04日)
第 2 條
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