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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 96年07月04日)
第 11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不合頒給獎章或褒狀者,得頒給獎狀、獎金,或核予記功嘉獎:
一、達成所負任務,著有功績或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經評定為各種運動典範者。
三、愛民助民,有具體優良表現,足資矜式者。
四、校閱、檢查、競賽成績特優者。
五、服(務)役成績特優者。
六、在軍事校班受訓結業,成績特優者。
七、致力研究發展,成績特優,經評定合格者。
八、從事軍事工程或軍事業務,節省大量經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