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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勛獎條例  ( 38年01月10日)
第 11 條
頒給獎章之標準如左。
一、作戰飛行滿五百四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八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鵬舉獎章。
二、作戰飛行滿四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六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雲龍獎章。
三、作戰飛行滿四百二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四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飛虎獎章。
四、作戰飛行滿三百六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二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翔豹獎章。
五、作戰飛行滿三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雄鷲獎章。
六、作戰飛行滿一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彤弓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