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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二 章 懲罰種類及違失行為 ( 104年05月06日)
第 20 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