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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二 章 懲罰種類及違失行為 ( 104年05月06日)
第 26 條
罰勤,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服行與部隊或公益有關之勤務;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