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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10 條
懲罰因程序上之瑕疵,經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而應另予適法處分時,基於原處分之同一違失行為事實,再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者,其再發布之懲罰處分,溯及原處分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