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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3 條
戰時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各級指揮官,在戰鬥間對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有權核定撤職,並陳報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二、其他懲罰權責,屬於作戰區軍種組成各部隊,由各司令部劃分規定,各作戰區直屬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劃分規定,並均應呈報國防部備查,副本送有關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