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22日)
第 5 條
戰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均視同建制,執行懲罰後呈報上級備查,並副知其原隸屬單位。平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應建議其原隸屬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