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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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 91年12月3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