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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9月25日)
第 15 條
凡編立兵籍者依法免役、除役、喪失國籍、禁役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入伍前役男: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核定命令或戶政機關之通知,登錄於兵籍表。
二、現役軍人: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核定命令或死亡通報,登錄於兵籍表後,將其兵籍資料移轉後備軍人兵籍管理機關。
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由兵籍管理機關依其上級機關命令或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死亡通報,登錄於兵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