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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
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
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