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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11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
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
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軍官、士官。

同軍種內之官科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官科軍官、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