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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11年12月30日)
第 19 條
配置軍官士官應徵得原軍種、官科之同意,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非經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