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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
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
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為國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