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11年12月30日)
第 32 條
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
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並列冊報國防部備查。
二、留學進修返國人員,依出國前預派職務任職,並管制二年;管制期滿後得視需要調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及研究機構等單位任職。

國內大專校院進修畢業人員之任職,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