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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11年12月30日)
第 34 條
國外留學人員回國任職之其他人事處理,規定如下:
一、除軍售在職訓練人員外,留學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或回國後預定派任與現職不同之職務者,一律開缺,並依其隸屬分別調為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入學學員。
二、各單位實施人員分類任職檢查時,應將留學人員管制任職狀況,列為檢查項目之一,以防杜任職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