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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
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

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