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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 111年12月30日)
第 5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其他重大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體力衰退,精神耗弱,無法勝任現職。
三、言行不檢,有損軍譽。
四、因案經軍、司法機關偵辦,不宜使其再服行現職。
五、因案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