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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 111年12月30日)
第 59 條
各級主官對品德不良、工作效率低劣之不適任現職人員,視實際情形予以調整職務。

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缺乏具體研究成果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