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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規定如下:
一、中將:曾任少將正、副主官(管)或正、副幕僚長二年以上者。
二、少將:需具有下列規定之一:
(一)曾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一年以上者。
(二)在上校階任內曾任正、副主官(管)二年以上者。
三、上校以下各階軍官:按個人經歷管理計畫辦理。
四、士官:
(一)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
(二)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不限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