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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 111年12月30日)
第 6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國防部統一檢討,提呈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建議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報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