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 111年12月30日)
第 68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先行前往就任新職。

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