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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 111年12月30日)
第 69 條
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
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未返。
二、交代不清應行追究。
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延期交代。
四、臨時發生疾病確難行動,經醫務單位診斷證明屬實。
五、天災事變。
六、擔任作戰演習或特殊任務或正在各軍事學校受訓期間。

調職或分配人員,非有前項各款原因,逾時尚未報到、離職者,原單位不得再予列報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