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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 111年12月30日)
第 71 條
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未滿三日者記過。
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
三、逾五日者撤職。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