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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 111年12月30日)
第 84 條
軍官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各由官科或人事權責單位負責策訂,以為軍官個人調任及調訓之準據;其原則如下:
一、軍官個人經歷管理指導,應依官科指導計畫,經歷鑑定成果,並考慮未來發展需要,適宜律定之。
二、經歷管理指導,旨在管制經歷管理進度,非有必要,避免重複派職或送訓。
三、符合重要軍職候選標準軍官,應律定長期培育指導計畫管制任職。
四、初次及申請分配軍官之經歷管理指導,由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依官科、職類經歷管理計畫適宜策訂,交被分配單位依據執行,並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其個人經歷管理及單位職缺狀況,繼續適宜策訂之。

已完成規定之學經歷而尚有多餘年資者,得依需要歷練計畫以外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