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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 111年12月30日)
第 88 條
各官科、職類軍官,每年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定期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成果,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策訂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之準據,其經歷鑑定因素如下:
一、思想與品德。
二、學歷與經歷。
三、考績與考核。
四、優良與不良紀錄。
五、年齡與體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