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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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 111年12月30日)
第 91 條
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職。
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