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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92 條
本細則所需之各種文書格式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 93 條
特種工作人員相關任職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9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