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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4年07月24日)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