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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4年07月24日)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