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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4年07月24日)
第 3 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伍、除役或撫卹年資,依軍職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其當年度現役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其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