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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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安葬
( 102年05月09日)
第 10 條
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
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