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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安葬 ( 102年05月09日)
第 12 條
亡故官兵生前獲頒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經明令褒揚之忠烈行為者,得申請土葬示範公墓特勳區或安厝忠靈殿之特勳及上將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