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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祠祀、紀念 ( 102年05月09日)
第 18 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