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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祠祀、紀念 ( 102年05月09日)
第 19 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
二、校、尉級軍官,分批書寫,每牌位分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士官、士兵,印製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