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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祠祀、紀念 ( 102年05月09日)
第 20 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

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應填具其事蹟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層報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