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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祠祀、紀念 ( 102年05月09日)
第 24 條
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並搜集、提供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亡故官兵因作戰死亡者,原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