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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安葬 ( 102年05月09日)
第 6 條
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葬之。但其遺言或遺族另有處理方式者,依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

海上亡故官兵,其遺骸無法運返基地者,以水葬安葬之。

亡故官兵死因待查證者,其遺骸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死因確定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