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表揚 ( 102年05月09日)
第 25 條
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第 26 條
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