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人待遇條例  ( 97年01月16日)
第 12 條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