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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 97年01月16日)
第 4 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