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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05日)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