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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 108年05月13日)
第 7 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及返國。

前項經核准出國人員,出國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返國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後,除情況急迫外,應於變更原核定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