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5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本院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本院之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
二、本院之院長、副院長與所屬之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及替代役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