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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5日)
第 6 條
本院人員應於申請出國前二十日、出境前四十日填具出國(境)報告申請書,載明出國(境)、返國(境)時間、國別、事由及計畫行程有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核准權責機關或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核准權責機關或人員,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審查申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及有無影響業(任)務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